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許薷心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泳浤 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
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