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鄭昱廷 律師 陳立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洪誌謙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李文賢法官盧彥如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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