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七號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楓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六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以聲明異議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九月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