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5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5422號聲請人 李永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雅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民國102年11月131日」或「民國102年11月13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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