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號聲明人 陸錦民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陸錦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又單憑主觀、錯誤解讀,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徐昌錦法官蔡國在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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