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5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林耀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耀昇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下同)110年3月16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27667元(約定條款第6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1255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25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667元林耀昇自民國110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