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緝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泳翰選任辯護人黃豐欽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589、2957、3271、4186、5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李泳翰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李泳翰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其被訴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