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消債補字第301號聲請人 陳秋雲 即債務人代理人 林漢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三、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四、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2、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至108年10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至108年10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五、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1、提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行車執照影本。││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六、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七、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八、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九、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十、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一、應補正:││1、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2、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3、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二、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6年10月起至108年10││月)內為下列行為:││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十三、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十四、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五、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