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蔡丕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丕椿 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487,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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