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華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斌
送達代收人  余鑑昌 律師
       巫淑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朝代貿易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02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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