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華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斌
送達代收人 余鑑昌 律師
巫淑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朝代貿易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02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