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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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 劉育齊 相對人 林慶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10月間向第三人 温美麗 借用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8年1月9日,並以其所有之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同段312-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
481)、同段3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為擔保,設定1,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87年10月13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而原抵押權擔保物中,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同段31建號建物已於94年間遭他案債權人聲請執行並拍定在案,故系爭抵押權擔保物僅餘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又第三人温美麗於108年4月2日將前開債權及抵押權一併讓與聲請人,並於108年4月11日完成抵押權移轉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抵押權暨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10
8年度司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麥寮鄉│豐安││312-1│382.67│1000分之481│││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