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 丞相對人即債務人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炫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勝發
許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陸拾萬零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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