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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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七人共同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宛靜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聲請狀之當事人名稱與委任狀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國泰世紀產物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狀正本。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