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徐國耀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3年執聲沒字第323號、103年度執字第6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國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徐國耀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具保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經檢察官就被告住、居所傳、拘無著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原案卷暨執行卷宗無誤,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沛圻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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