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 李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恒志 、 黃鴻銘 、 董王鈞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90萬8,000元(計算式:568,000+1,200,000+140,000+1,000,000=2,908,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