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職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告 任家麟 原告 鄭宗徨 原告 楊俊賢 原告 郭泰山 原告 蘇文龍 原告 蔡建民 原告 周文章 原告 郭仲倫 原告 黃輝彬 原告 吳嘉昌 原告 許金水 原告 梁靜梅 原告 林秀枝 原告 鍾永進 原告 蔡佳成 原告 劉見義 前列十六人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任家麟新台幣151,830元、鄭宗徨67,518元、楊俊賢74,679元、郭泰山69,564元、蘇文龍235,690元、蔡建民42,560元、周文章203,796元、郭仲倫234,080元、黃輝彬74,266元、吳嘉昌60,939元、許金水226,862元、梁靜梅212,457元、林秀枝178,882元、鍾永進343,297元、蔡佳成128,250元、劉見義81,792元;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任家麟1,660元、鄭宗徨1,000元、楊俊賢1,000元、郭泰山1,000元、蘇文龍2,540元、蔡建民1,000元、周文章2,210元、郭仲倫2,540元、黃輝彬1,000元、吳嘉昌1,000元、許金水2,430元、梁靜梅2,320元、林秀枝1,880元、鍾永進3,750元、蔡佳成1,330元、劉見義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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