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陳怡先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