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陳怡先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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