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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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2號上訴人即原告 尹先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陽台敏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