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建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70號

原告 詹宇舜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 律師

吳煜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小姐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姓名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該部分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向台灣大哥大函調0000000000之申請人資料,經該公司覆稱:查無資料各等語)。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