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調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133號

聲請人 鄭如姍

相對人 孫國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住所在新北市淡水區,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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