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4月23日因犯背信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344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27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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