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815號
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惠陽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