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09號
原告 梁珮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壹心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良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09號
原告 梁珮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壹心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