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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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3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順發 (原名 彭聖木彭萬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按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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