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MASHURI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ASHUR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MASHURI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23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事屬檢察官之職權,非在本件審究範圍,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