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鶯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等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5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假釋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判書、戶籍謄本、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