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71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鄭絨丰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鄭絨丰已於民國111年10月9日死亡,聲請人為釐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71號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資料、本院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111年度司繼字第71號公示催告公告及被繼承人鄭絨丰之除戶謄本等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