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丁○○
乙○○庚○○甲○○己○○丙○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8,0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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