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43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曹訓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宜瑩 、 謝伊 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謝宜瑩、謝伊惟連帶請求,如是,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