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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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98號聲請人 侯靖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鈺鏵股份有限公司 蔡月香 簽發之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為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金額為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元,支票號碼為MA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鈺鏵股份有限公司蔡月香簽發之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為民國99年6月30日,金額為新台幣46,900元,支票號碼為MA0000000號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