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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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1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被告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6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一、十二樓,有公司登記事項卡可稽,故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及第6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被告於本院99年6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對管轄表示異議,而原告亦聲請本院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院自應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楊書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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