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012號債權人 施連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國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本票是否依法向債務人提示請求付款;若無,請改依票據以外法律關係請求,並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