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周盛傑 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原告說明其於民國94年1月10日向本院遞出之起訴書狀,其目的是向本院提起訴訟,或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前段:「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之規定聲明異議。
二、若係向本院起訴,請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若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聲明異議,則請為聲明異議之表明。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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