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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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2號再審原告 仙溪蘭若 法定代理人 釋天迺 再審被告安賃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啊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5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5,870元【計算式:占用高雄市○○區○○里○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共19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50元/平方公尺=48,750元、占用同段2130地號土地面積共51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0元/平方公尺=128,750元、占用同段2131地號土地面積共25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70元/平方公尺=218,370元,合計395,87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諄
法官饒佩妮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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