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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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陳國瑋 被告 蔡啟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怡文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297 號(112.05.30)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218 號裁定(112.06.3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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