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 郭賢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羿宏間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應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康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