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訴字第7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