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告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倍卿 被告澄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之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2,444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