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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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0號原告 姜鈞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被告 林智慧 被告 林富堯 被告 林富浩 被告 彭宗譽 被告 彭郁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1,960元,應繳裁判費33,7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郭春慧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補 字第 920 號裁定(107.10.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 竹調 字第 47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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