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告 黃宗明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即系爭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