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告 鄭澄秋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承頤 等2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二、查報被告江承頤、 甘梅稜 之住居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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