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喪葬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 王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玉珠 等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32,18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