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 林政雄 代理人 丁月麗 代理人 魯惠良 律師債權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理人 周子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附卷足憑。而根據債務人陳述及所提財產相關資料記載,債務人為重度肢障,並無可供處分之財產。因此,債務人之財產顯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故依前述規定,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呂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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