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張仁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7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7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所刊登之新聞紙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明無訛。
二、又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權利申報期間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酷獅拉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99年5月30日│22,401元│BA0000000│││││行│││││├──┼─────────┼─────────┼───────┼─────────┼────────┼──┤│002│ 黃慶章 │元大商業銀行東台南│99年6月30日│4,950元│0000000│││││分行│││││├──┼─────────┼─────────┼───────┼─────────┼────────┼──┤│003│慶易股份有限公司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府│99年5月6日│2,155元│0000000││││慶村│城分行│││││├──┼─────────┼─────────┼───────┼─────────┼────────┼──┤│004│百唯企業有限公司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99年5月6日│3,018元│0000000││││慶祥│大分行│││││├──┼─────────┼─────────┼───────┼─────────┼────────┼──┤│005│翔鈦企業社 林國賢 │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99年5月6日│2,903元│0000000│││││行│││││├──┼─────────┼─────────┼───────┼─────────┼────────┼──┤│006│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99年5月5日│7,790元│0000000││││司│分行│││││├──┼─────────┼─────────┼───────┼─────────┼────────┼──┤│007│同昌光學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99年5月10日│1,780元│0000000│││司│康分行│││││├──┼─────────┼─────────┼───────┼─────────┼────────┼──┤│008│芳詮企業股份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 安和分 │99年6月10日│1,820元│0000000││││ 黃群洲 │行│││││├──┼─────────┼─────────┼───────┼─────────┼────────┼──┤│009│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台灣銀行永康分行│99年5月31日│13,400元│AG0000000││││限公司 楊子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