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18號原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上揭裁定業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確定,有本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5至41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給付價金事件係屬破產財團之訴訟,應於被告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怡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