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41號原告海舍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由其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施作位於台北市大同區之
健身房裝修工程,依兩造間契約關係及民法第490條、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見本院卷第9-16頁)。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為台北市大同區(見本院卷第1頁),堪認為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所在地,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主張依約履行裝修工程之健身房亦係位於台北市大同區(見本院卷第10頁第2行),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台北市大同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