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13號原告 黃麗卿 被告 林献財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事實理由、法律依據,致本訴訟案件無法進行,本院於104年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原告於104年2月16日收受裁定後,雖於104年2月26日提出「陳訴狀」,惟並未補正原告起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事實理由、法律依據等事項,自難認已補正合於起訴程式,原告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起訴不合程式,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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