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6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國華 被告建元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建樟 人號被告 顧沁珉 (原名 顧聖璞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五、六行:「...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伍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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