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56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金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春金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春金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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